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劉福來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惠榕、程雪娥、程建財等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