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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林洹谷被 告 劉木河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