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黃秀玲訴訟代理人 方志航被 告 陳玲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