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蔡奇哲即千里眼汽車.訴訟代理人 白義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桂林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雖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2日訊問程序中陳明本件係要以羅桂林為被告,然並未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