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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江惠美被 告 陳逢茂被 告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不實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