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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邱玉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定其客觀上利益時,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