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蔡惠如被 告 陳宥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記載而核定為新臺幣2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
裁判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