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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詹勳銓原 告 詹秋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昆哲、詹黃素美間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通行原告二人共有之系爭土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0年3月31日溯及 5年之通行償金,及自100年4月 1日起按年給付通行償金。前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800元,{按原告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0%,視同租金利益每年 1,160元(計算式:536元×

21.64平方公尺×10% =1,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年為5,800元;後者,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固定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則後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11,600元(計算式:1,160元 ×10年=11,6 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1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償金
裁判日期: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