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許啟聰被 告 佳佑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美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7,8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1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