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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陳世展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本件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