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劉坤恭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文首有限公司、濟台有限公司、有緣實業有限公司、源賜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