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林守全上列原告與被告仲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