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陳威廷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柏克萊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