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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江金乾

江林阿時被 告 莊紅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