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廖佩被 告 李茂渠
蔡美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