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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何昇紋被 告 吳碧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9,034元(計算式:3,486,000+501,971+307,300+512,100+31,663=4,839,03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