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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江廣燁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郁翎律師被 告 陳明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佶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83年4 月13日8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原告主張係屬非財產權訴訟,尚有誤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