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智慧財品牌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培村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被 告 艮椼植物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