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張惠卿
黃志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解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6,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