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張周裕被 告 張西綢
林俊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6,000元(依原告主張應保全之債權金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