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6號原 告 劉圳河被 告 林畯榮即大中當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畯榮即大中當舖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