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臧衍禮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被 告 內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1:「懇祈判還台中市○○區○○里○○街○○○○○號院內南側小房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2:
「中縣榮服處處理榮民遺產未詳加調查,誤將本人房產賣掉,足以傷害到申訴人之權益,應負賠償之責」部分,則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請求1之裁判費,及查報上開請求2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請求2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