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陳俊忠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陳慧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土地建物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及提出相關計算裁判費之證明文件,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查報系爭土地之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之10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