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