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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經本院刑事庭於刑事案件部分諭和知自訴不受理後,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起訴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未據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參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0年4月6日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可認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億元)核定為新臺幣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