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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何欣迎

何雅蘋何榕庭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執行拍定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