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何榕庭

何欣迎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不定期租賃權事件,原告所欲請求確認之對象(即被告)究竟為誰,暨被告之住、居所為何,原告均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與法顯有未合;另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法院判決事項)或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陳報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事項)。

㈢、訴訟標的(案件之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請求的法律上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㈣、根據確定後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依法(請自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所應繳交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裁判案由:確認承租權等
裁判日期: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