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林國銘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明誌等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