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林柏雄及大典當舖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間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