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陳昔金被 告 紀朝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