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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3號原 告 任碧薇

劉小蘭李維寧林曉芳前列四人共同當事人與被告溫麒光等人間清償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補正被告溫麒光以外之其餘被告年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