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文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烈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