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 告 陳麗寬原告請求被告廖金波、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及簡建仁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欠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