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抗 告 人即參加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就原告陳勇任與被告曾坤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所為駁回參加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