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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江利泉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認本件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按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訟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確認重劃會大會決議不存在,其請求之權利,乃基於重劃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生,應係屬財產權之範圍,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茲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日期:20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