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蔡秀英
王大韙王書瑀王大器王書芸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書芸追加原告 郭樹東之全體繼承人.
陳吉田何光輝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何文中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在起訴時逕將郭樹東之全體繼承人、陳吉田、何光輝等人列為追加原告、亦即原告。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起訴狀僅記載其中部分當事人為「郭樹東之全體繼承人」,則有關「郭樹東之全體繼承人」究竟指哪些人?各人應受送達處所(住居所)為何?均有所不明,應予補正,並提出相關該當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另本件起訴狀有關「訴之聲明」之記載,分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備位之備位聲明等,亦不明確,於法未洽,均應補正使其聲明具體而明確。
四、當事人如不諳法律,請事先洽詢合格之專業律師尋求協助;如因資力不勝負荷,亦可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以免貽誤定期補正事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