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蕭志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被 告 詹秀美
李元興劉進德林盧美玉林秀娟鄭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議價購買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28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系爭855、856、857地號等3筆土地遭佔用面積為基準,嗣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系爭3筆土地遭佔用面積共計136.43平方公尺,有卷附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憑,而系爭3筆土地於民國100年1月份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4,811元(計算式:136.43×17700=2,414,81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原告僅繳納22,285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6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