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何陳玉珍
何源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許振榮
許振川許猛超許振寬許振興許振生許振邦許金倉許麗玉許秋森許秋全許秋科許秋俊許金源許金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害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