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被 告 官謝玉瑞
黃金發黃士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黃金發與被告黃士浤就附表㈠所示之建物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黃士浤就附表㈠所示之建物,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確認被告官謝玉瑞與被告黃士浤就附表㈡所示之建物及附表㈢所示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黃士浤就附表㈡所示之建物及附表㈢所示之土地,於民國96年9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官謝玉瑞於民國93年6月間,邀同被告黃金發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並簽具本票,因而積欠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8萬1146元,及自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對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並取得鈞院所核發之95年票字第21971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嗣原告聲請對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為強制執行時,始發現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在96年8、9月間,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士浤所有。
㈡查被告官謝玉瑞於95年3月28日就上開借款之繳息即有逾期
情形,而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黃士浤之時間點為96年9月13日;另一被告黃金發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黃士浤之時間為95年8月20日,且被告黃士浤為其二人之家人,故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顯係為避免因債務問題,導致名下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士浤。足證被告間移轉不動產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目的在逃避原告之追償。按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㈢倘若認被告間之前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非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亦因被告等人於行為時均明知此情,故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備位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士浤應塗銷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
⒉備位聲明:①被告間就附表㈠~㈢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之
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②被告黃士浤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分別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業經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闡釋甚明。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積欠原告借款,竟與被告黃士浤成立虛偽買賣,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虛偽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士浤,而對原告之債權有所妨害,故此項買賣關係是否有效存在,對於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自足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與前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符,自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本院98年6月2日中院彥民執98執六字第28926號債權憑證影本各一張,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1份為證。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正。
五、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既與被告黃士浤通謀成立虛偽買賣契約,並將該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虛偽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士浤,其買賣與所有權移轉行為自均當然無效,是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於法即屬有據。且按民法第113條及第242條之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倘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本件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既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已見前述,則依前開規定,自應回復原狀,又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既故為虛偽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為被告官謝玉瑞及黃金發之債權人,則其代位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黃士浤應將被告間於96年8月20及9月13日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所有,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於先位之訴主張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與被告黃士浤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通謀訂立虛偽買賣契約,其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法均屬無效,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且原告為被告官謝玉瑞、黃金發之債權人,得代位請求被告黃士浤塗銷上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自為可採,從而,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四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玆本院既認本件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自無庸就原告備位之訴加以裁判,附此敘明。
八、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附表㈠: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及建材│建物面積 │權範││ │ │ │ │暨層數 │(平方公尺)│利圍││號│ │ │ │ ├──────┤ ││ │ │ │ │ │總面積 │ │├─┼───┼────────┼──────┼───────┼──────┼──┤│①│台中市○○○市○區○○段│臺中市西區大│鋼筋混凝土造 │96.92 │1/4 ││ │西區土│71-30地號 │忠南街90巷6 │ │(含共有部分 │ ││ │庫段 │ │號地下一樓 │ │:土庫段7613│ ││ │7607號│ │ │ │建號121.24平│ ││ │ │ │ │ │方公尺,權利│ ││ │ │ │ │ │範圍1/6) │ │├─┼───┼────────┼──────┼───────┼──────┼──┤│②│台中市│同上 │臺中市西區大│同上 │76.11 │1/4 │○ ○○區○○ ○○○街○○巷6 │ │(含共有部分 │ ││ │庫段 │ │號 │ │:土庫段7613│ ││ │7608號│ │ │ │建號121.24平│ ││ │ │ │ │ │方公尺,權利│ ││ │ │ │ │ │範圍1/6;及 │ ││ │ │ │ │ │陽台4.24平方│ ││ │ │ │ │ │公尺) │ │└─┴───┴────────┴──────┴───────┴──────┴──┘附表㈡: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及建材│建物面積 │權範││ │ │ │ │暨層數 │(平方公尺)│利圍││號│ │ │ │ ├──────┤ ││ │ │ │ │ │總面積 │ │├─┼───┼────────┼──────┼───────┼──────┼──┤│①│台中市○○○市○區○○段│臺中市西區大│鋼筋混凝土造 │80.09 │全部││ │西區土│71-30地號 │忠南街90巷6 │ │(含共有部分 │ ││ │庫段 │ │號3樓 │ │:土庫段7613│ ││ │7610號│ │ │ │建號121.24平│ ││ │ │ │ │ │方公尺,權利│ ││ │ │ │ │ │範圍1/6;及 │ ││ │ │ │ │ │陽台7.68平方│ ││ │ │ │ │ │公尺;雨遮0.│ ││ │ │ │ │ │68平方公尺) │ │└─┴───┴────────┴──────┴───────┴──────┴──┘附表㈢: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段 ○○段│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區 │ │ │ │ │ │ │├───┼───┼──┼──┼────┼─┼─────┼───────┤│臺中市│西區 │土庫│ │71-30 │建│165 │576/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