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 告 張益源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被 告 林南田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被 告 張國璋即公業張五常.特別代理人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王秋冬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民國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有應有部分所有權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對被告林南田、張國璋即公業張五常所有之同地段第17、17之1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惟原告所有上開土地,另於本院訴請分割共物物,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82號審理中。該案因涉及原告應分得何部分土地及預留通行道路位置及大小,致本件無法定適合之通行方法。亦即,原告前開聲明,須待該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即有於該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