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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張致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雄蓀等間確認主委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