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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簡嫦娥

簡倍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杜逸新 律師被 告 許淑芳即許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系爭二車位之車位租金(在該社區相同或類似者)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