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簡嫦娥
簡倍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杜逸新 律師被 告 許淑芳即許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系爭二車位之車位租金(在該社區相同或類似者)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