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簡嫦娥
簡倍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杜逸新 律師被 告 許淑芳即許馨.訴訟代理人 余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地下4樓之編號B4-A之停車位返還予原告簡嫦娥;並應給付原告簡嫦娥新臺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至返還編號B4-A停車位予原告簡嫦娥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嫦娥新臺幣貳仟叁佰元。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地下4樓之編號B4-D之停車位返還予原告簡倍新;並應給付原告簡倍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至返還編號B4-D停車位予原告簡倍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倍新新臺幣貳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簡嫦娥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元為原告簡嫦娥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簡倍新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元為原告簡倍新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簡嫦娥、簡倍新於起訴聲明原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二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計算之基準,原係主張車位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元,嗣於民國(下同)101年 2月22日變更其計算基準為每月2,300元 。原告此部分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揭諸前開法律規定,應與准許,先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簡倍新於民國(下同)97年 8月26日向法院拍定取得坐
落於臺中市○○區○○段263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下稱系爭B樓層建物),並於97年9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之787。原告簡嫦娥則於100年1月24日向訴外人王惠珠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26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下稱系爭A樓層建物),並於100年 2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亦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則為 100000之795。按地下室停車位共同使用部分,與建物專有部分具有密不可分之主從關係,建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不得將共同使用部分之車位使用權單獨出售他人,或保留車位使用權而將建物專有部分出售他人。系爭大樓之原始起造人即訴外人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信公司,更名前為傑信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信公司)曾分別於100年4月11日及同年月28日出具車位證明書予原告簡倍新、簡嫦娥,其內容分別記載:「茲證明簡倍新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B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D壹位(下稱系爭編號B4-D停車位) 。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茲證明簡嫦娥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 A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A共壹位(下稱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雖系爭 B樓層建物之拍賣公告未記載拍賣之不動產含有停車位,惟拍賣公告已載明系爭B樓層建物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844,面積134
31.39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787」,足認原告簡倍新於拍定系爭 B樓層建物時同時,系爭編號B4-D停車位即應隨同移轉為原告簡倍新所有,故原告簡倍新對於系爭編號B4-D之停車位,有單獨之管理權。又雖系爭 A樓層建物之買賣契約未於契約內載明停車位數及停車位編號,惟買賣契約中之建物標示既已載明買賣之標的係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844,面積13431.39平方公尺,持分 100000分之795」,亦足認原告簡嫦娥於買受系爭 A樓層建物時,系爭編號B4-A停車位即應隨同移轉為原告簡嫦娥所有,故原告簡嫦娥對於系爭編號B4-A之停車位,有單獨之管理權。
㈡被告於84年 1月間買受○○○區○○○○段267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路○段○○號17樓)時,僅配有1個停車位,此可從被告所有之2678建號建物謄本所載:「共有部分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8。」,及被告於91年4月間向系爭社區管委會即維多利亞管委會支付之停車位管理費係新臺幣(下同) 300元可證;再者,訴外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曾於100年5月16日以維字第100000051601號函訴外人光信公司請求查證車位(即指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使用證明書事宜,並檢附車位證明書二件。嗣經訴外人光信公司於同日函覆「經本公司核對貴會提交之車位使用證明書影本,目前查無E17(即被告)購買(B4-A)、(B4-D)車位資料」; 又依訴外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於93年2月10日製作之車位表,被告之車位為編號「B3-33、B3-3
4、B4-54B」3個車位,並無編號B4-A、B4-D車位。故被告分別占有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並無合法權源。被告無權占用系爭編號B4-D、B4-A停車位,並使用迄今,屢經原告簡倍新、簡嫦娥請求返還均未獲解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編號B4-D、B4-A停車位。 再者,本件被告分別無權占有原告簡倍新、簡嫦娥所有之系爭編號B4-D、B4-A停車位並使用迄今,自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經原告簡倍新、簡嫦娥向系爭編號B4-D、B4-A停車位所在之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大樓停車位每月之租金為2,300元(原主張以每月2,500元計算,於101年2月22日減縮以每月 2,300元計算),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簡倍新自97年 9月15日(取得所有權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共33月之不當得利,共計75,900元(計算式:2,300×33=75,900元),及自100年6月17日起至返還系爭編號B4-D停車位予被告簡倍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倍新2,300元。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簡嫦娥自100年 2月16日(取得所有權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共 4月之不當得利,共計9,200元(計算式:2,300×4=9,200元),及自100年 6月17日起至返還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予原告簡嫦娥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嫦娥2,300元。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被告辯稱其於86年間已購買系爭停車位云云,然原告所提
出之93年2月10日維多利亞車位表(同100年8月24日陳報狀證十二),該車位表所載被告之停車住為 「B3-33、B3-34、B4-54B」等三個停車位,被告並無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若被告早於86年間即已購得系爭停車位,上開車位表自無可能未記載系爭停車位為被告所有,又若系爭停車位為被告所有,則被告之停車位共應有五,更與被告於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稱:「我於83或85年間買了三個停車位包括系爭兩個停車位」云云,顯然矛盾,由此益證被告所出具之系爭停車位證明書顯係偽造。而原告 2人之停車位證明書係於100年4月間由訴外人光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光輝,依據該公司所留存之停車位資料所開立,且光信公司係於100年6月23日停業,並有光信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可稽,是被告辯稱該公司已於99年 9月間歇業,竟然仍可於100年4月間核發系爭停車位證明書云云,顯屬無稽。
⑵被告主張91年 4月前停車位清潔費係按實際使用車位數繳納云云,並非事實,原告否認之,被告應舉證以實其說。
又衡諸常情,管委會收取停車位清潔費,均係按實際住戶實際所有之停車住個數收費,在社區住戶眾多,各住戶是否使用停車住不易詳查之情形下,絕無可能按實際使用之停車位數收取清潔費,被告所辯顯屬無稽。另訴外人光信公司現仍留存維多利亞社區地下肆樓停車位銷售圖,依該銷售圖所示地下肆樓 A(即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係售予24A 住戶,即原告簡嫦娥嗣後承購之建物,因停車位與建物具有密不可分之主從關係,不得單獨分離而為讓與,故系爭編號B4-A停車位應隨同建物移轉予原告簡嫦娥。又該銷售圖未繪製系爭編號B4-D停車位,經原告向光信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光輝詢問,林光輝表示係因公司人員於繪製銷售圖時,漏未將B4-D停車位繪入,故該銷售圖無B4-D停車位。
⑶依10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賴韻如證詞可知,訴外
人光信公司於銷售維多利亞社區及停車位之初,係以承購戶購買機械或平面停車位、停車位數,計算東光段2844號建號公共設施共有部分之持分,持分 10萬分之787者,當初承購戶購買之停車位應有二個。參以原告簡娣娥就東光段2844號應有部分持分為 10萬分之795,原告簡倍新持分為787,是原告2人即應有 2個停車位,佐以光信公司開立予原告2人之停車位證明書,足證系爭編號B4-A、B4-D 停車位確為原告簡嫦娥、簡倍新所有,且被告更未能提出其與訴外人光信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書、付款證明以實其說,益徵被告辯稱係向訴外人光信公司購買系爭停車位云云顯屬無稽。
⑷關於維多利亞社區93年 2月車位使用情形附表,附表中有
幾戶係共有部分持分比例比較大,應有二個停車位,但該附表並未載記有車位、或僅有一個車之原因乃92年 4月30日後,管委會原留存之停車位分管契約遍尋不著,嗣後管委會於93年清查各住戶之停車位,管委會再製成上開車位使用情形附表。惟部分建物因遭查封、拍賣,且建物所配置之車位未記載於建物登記謄本,是以拍賣公告未記載有停車位及編號,拍定人不知所承買之建物附有車位、或不清楚所有之停車位編號,管委會在清查時,難以查知遭查封拍賣建物所配置之停車位,故管委會於製作車位使用情形附表時,就遭查封、拍賣之建物所配置之停車位,未予記載,或僅記載已知悉之停車位。
㈣並聲明:
⑴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地下四樓之編號B4-A之停車位返還予原告簡嫦娥。
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地下四樓之編號B4-D之停車位返還予原告簡倍新。
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簡嫦娥9,200元,及自100年 6月17日起至
返還編號B4-A停車位予原告簡嫦娥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嫦娥2,300元。
⑷被告應給付原告簡倍新75,900元,及自100年6月17日起至
返還編號B4-D停車位予原告簡倍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簡倍新2,300元。
⑸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於84年1月4日向前手即訴外人張柳欽買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78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17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時,已附有編號 B3-54機械停車位,嗣社區 B棟12樓之訴外人江志豪欲出售房屋,並附有1個平面停車位、1個機械停車位,被告於84年 3月25日僅向其購買編號 B3-33停車位,並未購買房屋,當時亦僅由訴外人江志豪書立轉讓書面文件及交付車位證明書,買賣即行成立生效,雙方並未會同辦理不動產持分變更登記,各當事人及社區管理委員會亦均認同而共同遵行,復於86年間被告又陸續向訴外人傑信公司購買編號B3-34、系爭編號B4-
A、B4-D共3個停車位,並有傑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車位證明書可稽,自無所謂無權占有之情形,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569號判決意旨,僅係宣示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如停車位)分離而為移轉,並未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即專有部分)可以取得同一建照下所規劃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停車位,更無按專有部分之持分比例分配車位之規定,換言之,停車位之移轉,其承受人只要是維多利亞大樓中的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均可,而被告係維多利亞大樓18號17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承受一個或二個以上之停車位,原告等援引上開規定據以主張被告無權占有,顯屬無據。
㈡又系爭 B樓層建物之拍賣公告既未記載拍賣之不動產含有停
車位,即知拍賣公告並未載明其公共使用部分係指系爭編號B4-D停車位,原告簡倍新為何可以主張其所購得之停車位即是系爭B4-D停車位?又為何原告簡倍新不向維多利亞社區其他同樣擁有多個車位之住戶主張?且原告簡倍新之前手楊德恩從未管領過系爭編號B4-D停車位,亦未主張有事實上分管過系爭編號B4-D停車位,更未曾向被告主張過,故原告簡倍新自無法取得超過其前手楊德恩之權利而主張其為系爭編號B4-D停車位之所有權人。另系爭 A樓層建物之買賣契約並未載明停車位編號,原告簡嫦娥為何可以主張其所購得之停車位即是B4-A停車位?又為何原告簡嫦娥不向維多利亞社區其他同樣擁有多個車位之住戶主張?且原告簡嫦娥之前手王惠珠從未管領過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亦未主張有事實上分管過系爭編號B4-A停車位,更未曾向被告主張過,故原告簡嫦娥自無法取得超過其前手王惠珠之權利而主張其為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況依原告簡嫦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一條第三項買賣標的之停車位欄,明白載明係「機械式上層」,如今卻向被告主張系爭B4-A之平面停車位為其所有,更顯無理由。
㈢維多利亞社區之停車位於91年以前供過於求,管委會僅對實
際停車之住戶依其停車之數量,收取每一停車位 300元之車位清潔費,未停用車位者無須繳費,此從維多利亞社區管委會91年 4月份收入明細表可知住戶繳交車位清潔費之數額不一,甚至有空白未繳交者可證,故原告以被告僅繳交 300元而主觀推論被告應該只有一個停車位,顯不可採。又維多利亞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停車位之買賣皆是以車位證明書之交付證明其權利,光信公司、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全體住戶均認同該作法,且行之有年。而原告簡倍新、簡嫦娥分別以其於100年4月11及同年月28日取得訴外人光信公司補發之系爭編號B4-D、B4-A車位證明書,即認被告無權占有系爭編號B4-D、B4-A停車位,並否認被告於86年間即已合法取得停車位之權利,而漠視被告所持有之兩份車位證明書之存在。然原告並無權利以「補發」之車位證明書來否認被告所持有「首發」之車位證明書,訴外人光信公司亦無權利片面補發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證明書,況光信公司業已於99年 6月23日起停業並辦理歇業。再者,被告擁有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十餘年,停車場管理費均按時繳納迄今,從未間斷,歷屆管理委員會均予肯認、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中有購置停車位之住戶亦均依約停放,顯有行之十餘年之「事實上分管契約」之效力,不論從86年間合法取得停車位之車位證明書,或事實上分管契約之效力,被告擁有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之使用權當毋庸置疑。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原告等於買受或拍賣前應向管理委員會查明,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對於被告合法擁有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之事項,原告等自應予遵守,因而其主張對系爭停車位有單獨之管理權,顯屬無據。
㈣原告提出地下肆樓停車位銷售圖辯稱系爭編號B4-A停車位係
售予 24A住戶,故系爭停車位應遂同建物移轉與原告簡嫦娥,及系爭編號B4-D停車位漏未繪入云云,惟被告對於原告所提之地下肆樓停車位銷售圖之真正予以否認,因被告任職於社區主任委員期間並未見過上開銷售圖,然卻有一份與該圖內容不一致,而有「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印」之圖示,該圖示顯示有編號B4-D車位存在, 另編號B4-A並無24A字樣。再者,自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於98年 2月13日做成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現場勘查記錄」得知,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並不在自行增設車位內,顯非增設車位,而原告所提之銷售圖卻無編號B4-D停超為,益證該銷售圖顯係虛偽。
㈤綜上所述,被告既對系爭編號B4-A、B4-D停車位擁有合法之
權源,自無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侵害,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條之1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同條第 1項第3款或第2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逕採為判決之基礎,毋庸證明):㈠原告簡倍新於97年 8月26日向法院拍定取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3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97年 9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87(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2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87/100000=105.71㎡(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31.98坪}。㈡原告簡嫦娥則於100年1月24日向訴外人王惠珠買受坐落臺中
市○○區○○段26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號24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100年 2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95(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第10頁、第34-43頁) 。而依原告與訴外人王惠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3項買賣停車空間,僅記載地下第四層停車位(機械式上層)(詳本院卷一第35頁反面){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95/100000=106.78㎡(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32.30坪}。
㈢被告於84年1月4日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2678建號之
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17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84年 1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8(建物登記謄本 ,詳本院卷一第114頁、第128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488/100000=65.55㎡(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19.83坪}。
㈣被告係臺中市○○路 ○段○○號17樓建物(亦屬維多利亞大樓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原告二人買受該社區之上開建物之前,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即均由被告占有使用中(詳本院卷一第27-30頁、第47-50頁)。
㈤被告於91年4月間繳納車位清潔費,僅係繳納300元,即一個
停車位之清潔費(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份收入明細表,本院卷一第115頁)。
㈥系爭大樓之原始起造人為訴外人傑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傑信公司),其後更名為光信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信公司,詳本院卷一第45-46頁)。 而訴外人傑信公司曾於86年 9月17日出具車位證明書予被告,其內容記載:「茲證明許馨心所購買維多利亞大樓17樓 E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D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60頁);復於86年12月25日出具車位證明書予被告,其內容記載:「茲證明許馨心所購買維多利亞大樓17樓 E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A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59頁)。
㈦訴外人光信公司曾於100年4月11日出具車位證明書(補發)
予原告簡倍新,其內容記載:「茲證明簡倍新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 B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D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13頁)。
㈧訴外人光信公司曾於100年4月28日出具車位證明書(補發)
予原告簡嫦娥,其內容記載:「茲證明簡嫦娥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 A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A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11頁)。
㈨訴外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0年5月16日以維字第10
0000051601號函訴外人光信公司請求查證車位(即指B4-A、B4-D)使用證明書事宜,並檢附車位證明書二件(本院卷一第137頁-第139頁)。
㈩依訴外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於93年 2月10日製作之車
位表,被告之車位為編號「B3-33、B3-34、B4-54B」三個車位(本院卷一第141頁),並無編號B4-A、B4-D車位。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㈠被告分別占有使用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是否
有合法正當之權源?㈡原告2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編號 B4-A、編號B4-D之停車位,
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院認為原告簡嫦娥、簡倍新分別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為有理由,茲分述理由如下: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倘係以「非無權占有」資為抗辯者,原告就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換言之,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舉證證明;倘被告不能證明其占有權源,則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用部分設置之停車場,如有分管之特約,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分管停車位相對應之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移轉所有權予他區分所有權人,其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該受讓人嗣將其專有部分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其所屬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移轉,縱就與其分管停車位相對應之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應認其已歸該他人取得所有權,繼受分管契約。而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之部分,有單獨之管理權,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得為自己之利益,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無民法第 821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各自占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者,為共有物之分管契約,尚非法所不許。又共有土地之出租,乃典型之利用行為而屬民法第821條第1項規定管理權能之範圍,故共有人如就共有土地已訂有分管契約者,對各分管部分即有單獨使用、收益之權,其將分管部分出租他人,自無須得其餘共有人之同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依據下列之事實,本院認為維多利亞社區就該大樓「共
同使用」即坐落臺中市○○區○○段2844建號部分,已然成立有「分管契約」:
⑴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①原告簡倍新於97年 8月26日向法院拍定取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3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97年 9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87(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2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87/10000 0=105.71㎡(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約)31.98坪(105.71÷3.3057≒31.98坪)}。
②原告簡嫦娥則於100年1月24日向訴外人王惠珠買受坐落臺
中市○○區○○段26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號24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100年2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95(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0頁、第34-43頁) 。而依原告與訴外人王惠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3項買賣停車空間,僅記載地下第四層停車位(機械式上層)(詳本院卷第35頁反面){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95/100000=106.78㎡(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約)32.30坪(106.78÷3.3057≒32.30坪)}。③被告於84年1月4日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2678建號
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17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84年 1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8(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14頁、第128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488/100000=65.55㎡(小數點後第 3位四捨五入)≒(約)19.83坪(65.55÷3.3057≒19.83)}。
⑵再依原告所提出維多利亞社區93年 2月10日車位表影本(原
證十九,本院卷一第200頁至第204頁)、維多利亞社區住○○○區○○段2844建號公共設施之持分表(原證十八,本院卷一192頁至第199頁)及維多利亞社區住戶公共設施持分及停車位使用狀況表(原證二十,本院卷一第205頁至第212頁),本院並加以整理為如附表所示(本院卷二第 3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1頁)。
據此,維多利亞社區既已就共同使用部分2884建號,有關停車場部分,已然劃定停車位,並約定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並據以為收繳清潔費之依據。則依上揭說明,顯見維多利亞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已就共同使用部分2884建號,成立有分管契約,堪予認定。
㈢依據下列之事實,原告簡嫦娥、簡倍新分別為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之管理權人:
⑴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①原告簡倍新於97年 8月26日向法院拍定取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3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97年 9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87(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2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87/10000 0=105.71㎡(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約)31.98坪(105.71÷3.3057≒31.98坪)}。
②原告簡嫦娥則於100年1月24日向訴外人王惠珠買受坐落臺
中市○○區○○段26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號24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100年2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 100000分之795(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0頁、第34-43頁) 。而依原告與訴外人王惠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3項買賣停車空間,僅記載地下第四層停車位(機械式上層)(詳本院卷第35頁反面){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795/100000=106.78㎡(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約)32.30坪(106.78÷3.3057≒32.30坪)}。⑵據此,原告簡嫦娥、簡倍新所持有共有部分2844建號之應有
部分情形,再予以比較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1頁)之如附表所示之維多利亞社區住戶93年 2月車位使用情形。則原告簡嫦娥、簡倍新二人依渠等所持有共有部分2844建號應有部分,在維多利亞社區係屬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至堪認定。
⑶再依下列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①訴外人光信公司曾於100年4月11日出具車位證明書(補發
)予原告簡倍新,其內容記載:「茲證明簡倍新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 B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D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13頁)。
②訴外人光信公司曾於100年4月28日出具車位證明書(補發
)予原告簡嫦娥,其內容記載:「茲證明簡嫦娥所購買維多利亞24樓 A號所附車位號碼為編號B4-A共壹位。並須接受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公約之規定使用之」(詳本院卷一第11頁)。
⑷綜上,原告簡嫦娥、簡倍新二人依渠等所持有共有部分2844
建號應有部分,在維多利亞社區係屬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有如上述。而訴外人光信公司分別於100年4月11日、同年月28日出具車位證明書(補發)予原告簡倍新(編號B4-D)、簡嫦娥(編號B4-A),則本院認為原告簡嫦娥、簡倍新分別為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之管理權人。
㈣被告係屬無權占用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
⑴被告係臺中市○○路 ○段○○號17樓建物(亦屬維多利亞大樓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原告二人買受該社區之上開建物之前,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即均由被告占有使用中(詳本院卷一第27-30頁、第47-50頁)。
⑵被告於84年1月4日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2678建號之
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17樓,亦屬維多利亞大樓社區),並於84年 1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8 (建物登記謄本,詳本院卷一第114頁、第128頁){共有部分2844建號,面積13,431.39㎡×488/100000=65.55㎡(小數點後第 3位四捨五入)≒19.83坪},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⑶再予以比較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1頁)之如附表所示
之維多利亞社區住戶93年 2月車位使用情形,則被告依其所持有共有部分2844建號應有部分,在維多利亞社區係屬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雖堪予認定。惟其僅能擁有一個停車位而已。再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當時我是買二手屋,就附有一個機械式停車位,..。」(本院卷一第70頁背面)、「(法官:依照你所述是跟臺北的人買二手屋,你買幾個車位?)一個機械式車位。」等語(本院卷一第157頁正面)。再予以核對被告所不爭執之被告於91年4月間繳納車位清潔費,僅係繳納 300元,即一個停車位之清潔費(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份收入明細表,本院卷一第 115頁,上開不爭執事項㈤)。如是,被告依其所持有共有部分2844建號應有部分,在維多利亞社區僅擁一個停車位之事實,至堪認定。
⑷而依如附表所示之維多利亞社區住戶93年 2月車位使用情形
,其中編號93所顯示者,被告却擁有三個車位{ B3-33、34(平面)、B4-54B(機械)},即屬不合理。對此,被告雖主張多出來之車位,係「我有跟其他住戶買車位」等語(本院卷一第 157頁正面)。惟,被告自始即未就其有向其他住戶買受車位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之主張,即無可採信為真實。
⑸且再參以被告於本院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時陳稱
:「我於八十三或八十五年間買受系爭大樓18號17樓 (17E),當時我是買二手屋,就附有一個機械式停車位,因為傑信公司當時積欠維多利亞社區很多錢,在被法拍之前,就先把系爭大樓的一些停車位出售給住戶,我當時陸陸續續向傑信公司買了三個停車位包括系爭兩個停車位,當時停車位的買賣都是由傑信公司的周乃煒負責,一個停車位的售價大約為三、四十萬元,系爭兩個停車位之車位證明書也是周乃煒出具給我的(提出系爭兩個停車位之車位證明書正本)。」等語(本院卷一第70頁背面),則被告究竟是向其他住戶買受其他車位,抑或是向傑信公司(即光信公司)買受其他車位,即屬有疑。
⑹至於被告雖提出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之車位證明
書(本院卷一第59頁、第60頁)。惟,上開車位證明書,經訴外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0年5月16日以維字第100000051601號函訴外人光信公司請求查證車位(即指B4-A、B4-D)使用證明書事宜,並檢附車位證明書二件(本院卷一第137頁-第139頁)。嗣經光信公司於100年 5月16日回覆「經本公司核對貴會提交之車位使用證明書影本,目前查無E17購買(B4-A)及(B4-D)車位資料。」(本院卷一第140頁)。核以證人即原傑信公司財務經理賴韻如於本院審理到庭證述:「(法官問證人:被告是否原始購買人?)是。(法官問證人:被告當初買幾個停車位?)一個,應該是機械式停車位。(法官問證人:(提示本院卷 141頁維多利亞大樓車位表並告以要旨)為何被告有三個車位?)我也不知道,當時被告是主委,她有一個機械式車位,不知道為何多了五個平面車位出來。(法官問證人:沒有問她為何多五個?)當初大家都懷疑,但被告說她是跟光信公司買的。在我在職期間沒有賣另外五個車位給被告。(法官問證人: B3-33、B3-34、B4-54B等哪一個地方是機械式停車位? )後面有加 B的是機械式停車位的上層。(原告複代理人:公司如果賣車位給住戶是否會寫買賣契約?)會,也會開發票,因為要入帳。(原告複代理人:在你任職財務經理期間有無看過公司與被告簽過B4A及B4D車位買賣契約?)沒有。」等語(本院卷一第 156頁)大致相符。是尚難以被告提出上開車位證明書,即認定被告確實有買受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至於被告雖又提出繳納清潔費收據(本院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閱後發還)為證,惟清潔費之繳納,僅能證明被告使用上開車位之資料,尚難以此即證明被告確有買受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
⑺綜上,被告係屬無權占用系爭編號B4-A、編號B4-D停車位,至堪認定。
㈤綜合上述,被告既係以「非無權占有」資為抗辯者,依前說
明,原告就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換言之,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舉證證明;而本件被告不能證明其占有權源,則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從而,原告簡嫦娥、簡倍新本於分管契約之管理權能,請求被告應分別將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地下4樓之編號B4-A、B4-D之停車位,分別返還予原告簡嫦娥、簡倍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院認原告簡嫦娥、簡倍新請求被告返還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茲分述理由如下:
㈠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故其得請求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無權占有他人停車位,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亦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㈡經查:
⑴本件維多利亞社區地下室停車位,每月租金為 2,300元(含
清潔費 3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等提出車位租賃合約書為證(本院卷二第6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背面)。
⑵原告簡嫦娥於100年1月24日向訴外人王惠珠買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並於100年2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795。 而依原告簡嫦娥與訴外人王惠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3項買賣停車空間,僅記載地下第四層停車位(機械式上層),有如上述,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⑶原告簡倍新於97年 8月26日向法院拍定取得坐落臺中市○○
區○○段263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 ○段○○號24樓),並於97年 9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同段284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787,有如上述,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⑷被告係臺中市○○路 ○段○○號17樓建物(亦屬維多利亞大樓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原告二人買受該社區之上開建物之前,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即均由被告占有使用中,有如上述,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㈢綜上,被告使用系爭編號B4-A、編號B4-D之停車位,經本院
認定係屬無權占用,有如上述。則被告無權占有系爭編號B4-A、編號B4-D車位,致原告二人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收益,受有損害,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簡嫦娥9,200元{自100年
2 月16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共4月之不當得利,共計9,200元(計算式:2,300×4=9,200元)}、原告簡倍新79,500元{自97年9月15日起至100年 6月16日止共33月之不當得利,共計75,900元(計算式:2,300×33=75,900元)};並因其無權占有他人停車位,他人已受損害,其占有之事實狀態,就交還停車位前,僅履行期未到,並非履行之條件未成就,且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原告就此履行前未到前之損害金提將來給付之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於法要無不合,被告並應自100年6月17日起按月分別給付原告簡嫦娥、簡倍新各2,300元。
三、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伍、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附表:
┌──┬─────────────┬───────┬──────────┐│編號│ 住戶門牌號碼 │共有部分東光段│93年2月停車位使用情 ││ │ (建物建號) │2844建號之持有│形 ││ │ │部分 │ │├──┼─────────────┼───────┼──────────┤│ 1 │崇德路2段28號5樓(5A) │100000分之399 │B4-14A(機械) ││ │(東光段2746) │(13,431.39㎡ │ ││ │ │×399/100000= │ ││ │ │53.59㎡ │ ││ │ │≒16.21坪) │ │├──┼─────────────┼───────┼──────────┤│ 2 │崇德路2段28號6樓(6A) │100000分之399 │B4-3A(機械) ││ │(東光段2740) │(同上) │ │├──┼─────────────┼───────┼──────────┤│ 3 │崇德路2段28號7樓(7A) │100000分之399 │B3-15(平面)、 ││ │(東光段2734) │(同上) │B3-16(平面)、 ││ │ │ │B3-17(平面) │├──┼─────────────┼───────┼──────────┤│ 4 │崇德路2段28號8樓(8A) │100000分之397 │B3-51(平面) ││ │(東光段2728) │(13,431.39㎡ │ ││ │ │×397/100000= │ ││ │ │53.32㎡ │ ││ │ │≒16.13坪) │ │├──┼─────────────┼───────┼──────────┤│ 5 │崇德路2段28號9樓(9A) │100000分之397 │B4-15B(機械) ││ │(東光段2722) │(同上) │ │├──┼─────────────┼───────┼──────────┤│ 6 │崇德路2段28號10樓(10A) │100000分之397 │B3-46(平面) ││ │(東光段2746) │(同上) │ │├──┼─────────────┼───────┼──────────┤│ 7 │崇德路2段28號11樓(11A) │100000分之495 │B3-38(平面)、 ││ │(東光段2710) │(13,431.39㎡ │B4-36B(機械) ││ │ │×495/100000= │ ││ │ │66.49㎡ │ ││ │ │≒20.11坪) │ │├──┼─────────────┼───────┼──────────┤│ 8 │崇德路2段28號12樓(12A) │100000分之399 │B4-54A(機械) ││ │(東光段2704) │(13,431.39㎡ │ ││ │ │×399/100000= │ ││ │ │53.59㎡ │ ││ │ │≒16.21坪) │ │├──┼─────────────┼───────┼──────────┤│ 9 │崇德路2段28號13樓(13A) │100000分之399 │B4-37B(機械) ││ │(東光段2698) │(同上) │ │├──┼─────────────┼───────┼──────────┤│ 10 │崇德路2段28號14樓(14A) │100000分之397 │B4-39B(機械) ││ │(東光段2692) │(13,431.39㎡ │ ││ │ │×397/100000= │ ││ │ │53.32㎡ │ ││ │ │≒16.13坪) │ │├──┼─────────────┼───────┼──────────┤│ 11 │崇德路2段28號15樓(15A) │100000分之397 │B3-39(平面) ││ │(東光段2686) │(同上) │ │├──┼─────────────┼───────┼──────────┤│ 12 │崇德路2段28號16樓(16A) │100000分之397 │B4-41B(機械) ││ │(東光段2680) │(同上) │ │├──┼─────────────┼───────┼──────────┤│ 13 │崇德路2段28號17樓(17A) │100000分之447 │B4-42A(機械)、 ││ │(東光段2674) │(13,431.39㎡ │B4-42B(機械) ││ │ │×447/100000= │ ││ │ │60.04㎡ │ ││ │ │≒18.16坪) │ │├──┼─────────────┼───────┼──────────┤│ 14 │崇德路2段28號18樓(18A) │100000分之399 │B4-58B(機械) ││ │(東光段2668) │(13,431.39㎡ │ ││ │ │×399/100000= │ ││ │ │53.59㎡ │ ││ │ │≒16.21坪) │ │├──┼─────────────┼───────┼──────────┤│ 15 │崇德路2段28號19樓(19A) │100000分之399 │B4-29A(機械) ││ │(東光段2662) │(同上) │ │├──┼─────────────┼───────┼──────────┤│ 16 │崇德路2段28號20樓(20A) │100000分之397 │B4-57(平面) ││ │(東光段2656) │(13,431.39㎡ │ ││ │ │×397/100000= │ ││ │ │53.32㎡ │ ││ │ │≒16.13坪) │ │├──┼─────────────┼───────┼──────────┤│ 17 │崇德路2段28號21樓(21A) │100000分之397 │B4-20B(機械) ││ │(東光段2650) │(同上) │ │├──┼─────────────┼───────┼──────────┤│ 18 │崇德路2段28號22樓(22A) │100000分之397 │B4-20A(機械) ││ │(東光段2644) │(同上) │ │├──┼─────────────┼───────┼──────────┤│ 19 │崇德路2段28號23樓(23A) │100000分之394 │B4-19A(機械) ││ │(東光段2638) │(13,431.39㎡ │ ││ │ │×394/100000= │ ││ │ │52.92㎡ │ ││ │ │≒16.01坪) │ │├──┼─────────────┼───────┼──────────┤│ 20 │崇德路2段28號24樓(24A) │100000分之795 │ ││ │(東光段2632) │(13,431.39㎡ │ ││ │ │×795/100000= │ ││ │ │106.78㎡ │ ││ │ │≒32.30坪) │ │├──┼─────────────┼───────┼──────────┤│ 21 │崇德路2段26號5樓(5B) │100000分之391 │B4-5B(機械) ││ │(東光段2747)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22 │崇德路2段26號6樓(6B) │100000分之391 │B4-3B(機械) ││ │(東光段2741) │(同上) │ │├──┼─────────────┼───────┼──────────┤│ 23 │崇德路2段26號7樓(7B) │100000分之391 │B4-7A(機械)、 ││ │(東光段2735) │(同上) │B4-7B(機械)、 ││ │ │ │B4-B(平面) │├──┼─────────────┼───────┼──────────┤│ 24 │崇德路2段26號8樓(8B) │100000分之390 │B3-52(平面) ││ │(東光段2729)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25 │崇德路2段26號9樓(9B) │100000分之390 │B4-36A(機械) ││ │(東光段2723) │(同上) │ │├──┼─────────────┼───────┼──────────┤│ 26 │崇德路2段26號10樓(10B) │100000分之390 │B3-47(平面) ││ │(東光段2717) │(同上) │ │├──┼─────────────┼───────┼──────────┤│ 27 │崇德路2段26號11樓(11B) │100000分之391 │B3-4B(機械) ││ │(東光段2711)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28 │崇德路2段26號12樓(12B) │100000分之390 │B4-38B(機械) ││ │(東光段2705)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29 │崇德路2段26號13樓(13B) │100000分之391 │B4-9B(機械) ││ │(東光段2699)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30 │崇德路2段26號14樓(14B) │100000分之390 │B4-16A(機械) ││ │(東光段2693)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31 │崇德路2段26號15樓(15B) │100000分之390 │B4-38A(機械) ││ │(東光段2687) │(同上) │ │├──┼─────────────┼───────┼──────────┤│ 32 │崇德路2段26號16樓(16B) │100000分之486 │B4-16B(機械)、 ││ │(東光段2681) │(13,431.39㎡ │B3-19(平面) ││ │ │×486/100000= │ ││ │ │65.28㎡ │ ││ │ │≒19.75坪) │ │├──┼─────────────┼───────┼──────────┤│ 33 │崇德路2段26號17樓(17B) │100000分之391 │B4-40A(機械) ││ │(東光段2675)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34 │崇德路2段26號18樓(18B) │100000分之391 │B4-59B(機械) ││ │(東光段2669) │(同上) │ │├──┼─────────────┼───────┼──────────┤│ 35 │崇德路2段26號19樓(19B) │100000分之391 │B4-1A(機械) ││ │(東光段2663) │(同上) │ │├──┼─────────────┼───────┼──────────┤│ 36 │崇德路2段26號20樓(20B) │100000分之390 │B4-43A(機械) ││ │(東光段2657)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37 │崇德路2段26號21樓(21B) │100000分之390 │B4-18B(機械) ││ │(東光段2651) │(同上) │ │├──┼─────────────┼───────┼──────────┤│ 38 │崇德路2段26號22樓(22B) │100000分之390 │B4-41A(機械) ││ │(東光段2645) │(同上) │ │├──┼─────────────┼───────┼──────────┤│ 39 │崇德路2段26號23樓(23B) │100000分之387 │B4-19B(機械) ││ │(東光段2639) │(13,431.39㎡ │ ││ │ │×387/100000= │ ││ │ │51.98㎡ │ ││ │ │≒15.72坪) │ │├──┼─────────────┼───────┼──────────┤│ 40 │崇德路2段26號24樓(24B) │100000分之787 │B4-13B(機械) ││ │(東光段2633) │(13,431.39㎡ │ ││ │ │×387/100000= │ ││ │ │51.98㎡ │ ││ │ │≒15.72坪) │ │├──┼─────────────┼───────┼──────────┤│ 41 │崇德路2段22號5樓(5C) │100000分之518 │B4-8A(機械)、 ││ │(東光段2748) │(13,431.39㎡ │B4-9A(機械) ││ │ │×518/100000= │ ││ │ │69.57㎡ │ ││ │ │≒21.05坪) │ │├──┼─────────────┼───────┼──────────┤│ 42 │崇德路2段22號6樓(6C) │100000分之422 │B4-2A(機械)、 ││ │(東光段2742) │(13,431.39㎡ │B3-23(平面)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43 │崇德路2段22號7樓(7C) │100000分之422 │B4-11(平面) ││ │(東光段2736) │(同上) │ │├──┼─────────────┼───────┼──────────┤│ 44 │崇德路2段22號8樓(8C) │100000分之421 │B4-53B(機械) ││ │(東光段2730) │(13,431.39㎡ │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45 │崇德路2段22號9樓(9C) │100000分之421 │B4-18A(機械) ││ │(東光段2724) │(同上) │ │├──┼─────────────┼───────┼──────────┤│ 46 │崇德路2段22號10樓(10C) │100000分之421 │B4-49B(機械) ││ │(東光段2718) │(同上) │ │├──┼─────────────┼───────┼──────────┤│ 47 │崇德路2段22號11樓(11C) │100000分之422 │B3-45(平面) ││ │(東光段2712) │(13,431.39㎡ │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48 │崇德路2段22號12樓(12C) │100000分之422 │B4-50A(機械) ││ │(東光段2706) │(同上) │ │├──┼─────────────┼───────┼──────────┤│ 49 │崇德路2段22號13樓(13C) │100000分之518 │B3-40(平面)、 ││ │(東光段2700) │(13,431.39㎡ │B3-18(平面) ││ │ │×518/100000= │ ││ │ │69.57㎡ │ ││ │ │≒21.05坪) │ │├──┼─────────────┼───────┼──────────┤│ 50 │崇德路2段22號14樓(14C) │100000分之518 │B4-6B(機械)、 ││ │(東光段2694) │(同上) │B3-20(平面) │├──┼─────────────┼───────┼──────────┤│ 51 │崇德路2段22號15樓(15C) │100000分之517 │B3-28(平面)、 ││ │(東光段2688) │(13,431.39㎡ │B3-48B(機械) ││ │ │×517/100000= │ ││ │ │69.44㎡ │ ││ │ │≒21.01坪) │ │├──┼─────────────┼───────┼──────────┤│ 52 │崇德路2段22號16樓(16C) │100000分之421 │B4-45A(機械) ││ │(東光段2682) │(13,431.39㎡ │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53 │崇德路2段22號17樓(17C) │100000分之422 │B4-52B(機械) ││ │(東光段2676) │(13,431.39㎡ │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54 │崇德路2段22號18樓(18C) │100000分之422 │B4-49A(機械) ││ │(東光段2670) │(同上) │ │├──┼─────────────┼───────┼──────────┤│ 55 │崇德路2段22號19樓(19C) │100000分之422 │B4-48A(機械) ││ │(東光段2664) │(同上) │ │├──┼─────────────┼───────┼──────────┤│ 56 │崇德路2段22號20樓(20C) │100000分之421 │B4-29B(機械)、 ││ │(東光段2658) │(13,431.39㎡ │B3-22(平面)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57 │崇德路2段22號21樓(21C) │100000分之421 │B4-1B(機械) ││ │(東光段2652) │(同上) │ │├──┼─────────────┼───────┼──────────┤│ 58 │崇德路2段22號22樓(22C) │100000分之421 │B4-26A(機械) ││ │(東光段2646) │(同上) │ │├──┼─────────────┼───────┼──────────┤│ 59 │崇德路2段22號23樓(23C) │100000分之513 │B3-8(平面)、 ││ │(東光段2640) │(13,431.39㎡ │B3-9(平面) ││ │ │×513/100000= │ ││ │ │69.90㎡ │ ││ │ │≒20.84坪) │ │├──┼─────────────┼───────┼──────────┤│ 60 │崇德路2段22號24樓(24C) │100000分之837 │ ││ │(東光段2634) │(13,431.39㎡ │ ││ │ │×837/100000= │ ││ │ │112.42㎡ │ ││ │ │≒34.01坪) │ │├──┼─────────────┼───────┼──────────┤│ 61 │崇德路2段20號5樓(5D) │100000分之518 │B4-5A(機械)、 ││ │(東光段2749) │(13,431.39㎡ │B3-29(平面) ││ │ │×518/100000= │ ││ │ │69.57㎡ │ ││ │ │≒21.05坪) │ │├──┼─────────────┼───────┼──────────┤│ 62 │崇德路2段20號6樓(6D) │100000分之422 │ ││ │(東光段2743) │(13,431.39㎡ │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63 │崇德路2段20號7樓(7D) │100000分之422 │B4-8B(機械) ││ │(東光段2737) │(同上) │ │├──┼─────────────┼───────┼──────────┤│ 64 │崇德路2段20號8樓(8D) │100000分之421 │B4-53A(機械) ││ │(東光段2731) │(13,431.39㎡ │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65 │崇德路2段20號9樓(9D) │100000分之421 │B3-53(平面) ││ │(東光段2725) │(同上) │ │├──┼─────────────┼───────┼──────────┤│ 66 │崇德路2段20號10樓(10D) │100000分之421 │B3-48A(機械) ││ │(東光段2719) │(同上) │ │├──┼─────────────┼───────┼──────────┤│ 67 │崇德路2段20號11樓(11D) │100000分之518 │B4-51B(機械)、 ││ │(東光段2713) │(13,431.39㎡ │B3-31(平面) ││ │ │×518/100000= │ ││ │ │69.57㎡ │ ││ │ │≒21.05坪) │ │├──┼─────────────┼───────┼──────────┤│ 68 │崇德路2段20號12樓(12D) │100000分之422 │B4-50B(機械) ││ │(東光段2707) │(13,431.39㎡ │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69 │崇德路2段20號13樓(13D) │100000分之422 │B3-44(平面) ││ │(東光段2701) │(同上) │ │├──┼─────────────┼───────┼──────────┤│ 70 │崇德路2段20號14樓(14D) │100000分之421 │B4-31B(機械) ││ │(東光段2695) │(13,431.39㎡ │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71 │崇德路2段20號15樓(15D) │100000分之421 │B4-51A(機械) ││ │(東光段2689) │(同上) │ │├──┼─────────────┼───────┼──────────┤│ 72 │崇德路2段20號16樓(16D) │100000分之421 │B4-45B(機械)、 ││ │(東光段2683) │(同上) │B4-47B(機械) │├──┼─────────────┼───────┼──────────┤│ 73 │崇德路2段20號17樓(17D) │100000分之422 │B4-43B(機械) ││ │(東光段2677) │(13,431.39㎡ │ ││ │ │×422/100000= │ ││ │ │56.68㎡ │ ││ │ │≒17.15坪) │ │├──┼─────────────┼───────┼──────────┤│ 74 │崇德路2段20號18樓(18D) │100000分之422 │B4-10(平面) ││ │(東光段2671) │(同上) │ │├──┼─────────────┼───────┼──────────┤│ 75 │崇德路2段20號19樓(19D) │100000分之422 │B4-48B(機械) ││ │(東光段2665) │(同上) │ │├──┼─────────────┼───────┼──────────┤│ 76 │崇德路2段20號20樓(20D) │100000分之517 │B4-5B(機械)、 ││ │(東光段2659) │(13,431.39㎡ │B3-26(平面) ││ │ │×517/100000= │ ││ │ │69.44㎡ │ ││ │ │≒21.01坪) │ │├──┼─────────────┼───────┼──────────┤│ 77 │崇德路2段20號21樓(21D) │100000分之421 │B4-40B(機械) ││ │(東光段2653) │(13,431.39㎡ │ ││ │ │×421/100000= │ ││ │ │56.55㎡ │ ││ │ │≒17.11坪) │ │├──┼─────────────┼───────┼──────────┤│ 78 │崇德路2段20號22樓(22D) │100000分之421 │B4-58A(機械) ││ │(東光段2647) │(同上) │ │├──┼─────────────┼───────┼──────────┤│ 79 │崇德路2段20號23樓(23D) │100000分之513 │B3-10(平面)、 ││ │(東光段2641) │(13,431.39㎡ │B3-11(平面) ││ │ │×513/100000= │ ││ │ │69.90㎡ │ ││ │ │≒20.84坪) │ │├──┼─────────────┼───────┼──────────┤│ 80 │崇德路2段20號24樓(24D) │100000分之837 │B4-35B(機械) ││ │(東光段2635) │(13,431.39㎡ │ ││ │ │×837/100000= │ ││ │ │112.42㎡ │ ││ │ │≒34.01坪) │ │├──┼─────────────┼───────┼──────────┤│ 81 │崇德路2段18號5樓(5E) │100000分之391 │B4-34A(機械) ││ │(東光段2750)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82 │崇德路2段18號6樓(6E) │100000分之391 │B4-24B(機械) ││ │(東光段2744) │(同上) │ │├──┼─────────────┼───────┼──────────┤│ 83 │崇德路2段18號7樓(7E) │100000分之487 │B3-56(平面)、 ││ │(東光段2738) │(13,431.39㎡ │B3-57(平面) ││ │ │×487/100000= │ ││ │ │65.41㎡ │ ││ │ │≒19.79坪) │ │├──┼─────────────┼───────┼──────────┤│ 84 │崇德路2段18號8樓(8E) │100000分之390 │B4-28B(機械) ││ │(東光段2732)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85 │崇德路2段18號9樓(9E) │100000分之390 │B4-4A(機械) ││ │(東光段2726) │(同上) │ │├──┼─────────────┼───────┼──────────┤│ 86 │崇德路2段18號10樓(10E) │100000分之390 │B3-7(平面) ││ │(東光段2720) │(同上) │ │├──┼─────────────┼───────┼──────────┤│ 87 │崇德路2段18號11樓(11E) │100000分之391 │B3-49(平面) ││ │(東光段2714)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88 │崇德路2段18號12樓(12E) │100000分之391 │B3-55(平面) ││ │(東光段2708) │(同上) │ │├──┼─────────────┼───────┼──────────┤│ 89 │崇德路2段18號13樓(13E) │100000分之391 │B4-23B(機械)、 ││ │(東光段2702) │(同上) │B4-32B(機械) │├──┼─────────────┼───────┼──────────┤│ 90 │崇德路2段18號14樓(14E) │100000分之390 │B4-56A(機械) ││ │(東光段2696)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91 │崇德路2段18號15樓(15E) │100000分之390 │B4-23A(機械) ││ │(東光段2690) │(同上) │ │├──┼─────────────┼───────┼──────────┤│ 92 │崇德路2段18號16樓(16E) │100000分之390 │B3-54(平面) ││ │(東光段2684) │(同上) │ │├──┼─────────────┼───────┼──────────┤│ 93 │崇德路2段18號17樓(17E) │100000分之488 │B3-33(平面)、 ││ │(東光段2678) │(13,431.39㎡ │B3-34(平面)、 ││ │※被告※ │×488/100000= │B4-54B(機械) ││ │ │65.55㎡ │ ││ │ │≒19.83坪) │ │├──┼─────────────┼───────┼──────────┤│ 94 │崇德路2段18號18樓(18E) │100000分之391 │B4-44B(機械) ││ │(東光段2672) │(13,431.39㎡ │ ││ │ │×391/100000= │ ││ │ │52.52㎡ │ ││ │ │≒15.89坪) │ │├──┼─────────────┼───────┼──────────┤│ 95 │崇德路2段18號19樓(19E) │100000分之391 │ ││ │(東光段2666) │(同上) │ │├──┼─────────────┼───────┼──────────┤│ 96 │崇德路2段18號20樓(20E) │100000分之390 │B4-12(平面) ││ │(東光段2660) │(13,431.39㎡ │ ││ │ │×390/100000= │ ││ │ │52.38㎡ │ ││ │ │≒15.85坪) │ │├──┼─────────────┼───────┼──────────┤│ 97 │崇德路2段18號21樓(21E) │100000分之390 │B4-47A(機械) ││ │(東光段2654) │(同上) │ │├──┼─────────────┼───────┼──────────┤│ 98 │崇德路2段18號22樓(22E) │100000分之390 │B4-33A(機械) ││ │(東光段2648) │(同上) │ │├──┼─────────────┼───────┼──────────┤│ 99 │崇德路2段18號23樓(23E) │100000分之387 │B4-17A(機械) ││ │(東光段2642) │(13,431.39㎡ │ ││ │ │×387/100000= │ ││ │ │51.98㎡ │ ││ │ │≒15.72坪) │ │├──┼─────────────┼───────┼──────────┤│100 │崇德路2段18號24樓(24E) │100000分之776 │B4-35A(機械)、 ││ │(東光段2636) │(13,431.39㎡ │B3-27(平面) ││ │ │×776/100000= │ ││ │ │104.23㎡ │ ││ │ │≒31.53坪) │ │├──┼─────────────┼───────┼──────────┤│101 │崇德路2段16號5樓(5F) │100000分之398 │B4-34B(機械) ││ │(東光段2751) │(13,431.39㎡ │ ││ │ │×398/100000= │ ││ │ │53.46㎡ │ ││ │ │≒16.17坪) │ │├──┼─────────────┼───────┼──────────┤│102 │崇德路2段16號6樓(6F) │100000分之398 │B4-27B(機械) ││ │(東光段2745) │(同上) │ │├──┼─────────────┼───────┼──────────┤│103 │崇德路2段16號7樓(7F) │100000分之398 │B4-25B(機械)、 ││ │(東光段2739) │(同上) │B4-46B(機械) │├──┼─────────────┼───────┼──────────┤│104 │崇德路2段16號8樓(8F) │100000分之397 │B4-28A(機械) ││ │(東光段2733) │(13,431.39㎡ │ ││ │ │×397/100000= │ ││ │ │53.32㎡ │ ││ │ │≒16.13坪) │ │├──┼─────────────┼───────┼──────────┤│105 │崇德路2段16號9樓(9F) │100000分之397 │B4-27A(機械) ││ │(東光段2727) │(同上) │ │├──┼─────────────┼───────┼──────────┤│106 │崇德路2段16號10樓(10F) │100000分之397 │B4-32A(機械)、 ││ │(東光段2721) │(同上) │B3-12(平面) │├──┼─────────────┼───────┼──────────┤│107 │崇德路2段16號11樓(11F) │100000分之398 │B4-56B(機械) ││ │(東光段2715) │(13,431.39㎡ │ ││ │ │×398/100000= │ ││ │ │53.46㎡ │ ││ │ │≒16.17坪) │ │├──┼─────────────┼───────┼──────────┤│108 │崇德路2段16號12樓(12F) │100000分之398 │B4-24A(機械) ││ │(東光段2709) │(同上) │ │├──┼─────────────┼───────┼──────────┤│109 │崇德路2段16號13樓(13F) │100000分之495 │B4-21A(機械)、 ││ │(東光段2703) │(13,431.39㎡ │B4-21B(機械) ││ │ │×495/100000= │ ││ │ │66.49㎡ │ ││ │ │≒20.11坪) │ │├──┼─────────────┼───────┼──────────┤│110 │崇德路2段16號14樓(14F) │100000分之493 │B3-42(平面)、 ││ │(東光段2697) │(13,431.39㎡ │B3-50(平面) ││ │ │×493/100000= │ ││ │ │66.22㎡ │ ││ │ │≒20.03坪) │ │├──┼─────────────┼───────┼──────────┤│111 │崇德路2段16號15樓(15F) │100000分之589 │B3-36(平面)、 ││ │(東光段2691) │(13,431.39㎡ │B3-37(平面)、 ││ │ │×589/100000= │B4-25A(機械) ││ │ │79.11㎡ │ ││ │ │≒23.93坪) │ │├──┼─────────────┼───────┼──────────┤│112 │崇德路2段16號16樓(16F) │100000分之493 │B3-30(平面)、 ││ │(東光段2685) │(13,431.39㎡ │B4-22A(機械) ││ │ │×493/100000= │ ││ │ │66.22㎡ │ ││ │ │≒20.03坪) │ │├──┼─────────────┼───────┼──────────┤│113 │崇德路2段16號17樓(17F) │100000分之495 │B3-41(平面)、 ││ │(東光段2679) │(13,431.39㎡ │B4-22B(機械) ││ │ │×495/100000= │ ││ │ │66.49㎡ │ ││ │ │≒20.11坪) │ │├──┼─────────────┼───────┼──────────┤│114 │崇德路2段16號18樓(18F) │100000分之398 │B4-44A(機械) ││ │(東光段2673) │(13,431.39㎡ │ ││ │ │×398/100000= │ ││ │ │53.46㎡ │ ││ │ │≒16.17坪) │ │├──┼─────────────┼───────┼──────────┤│115 │崇德路2段16號19樓(19F) │100000分之398 │B3-32(平面) ││ │(東光段2667) │(同上) │ │├──┼─────────────┼───────┼──────────┤│116 │崇德路2段16號20樓(20F) │100000分之397 │B4-31A(機械) ││ │(東光段2661) │(13,431.39㎡ │ ││ │ │×397/100000= │ ││ │ │53.32㎡ │ ││ │ │≒16.13坪) │ │├──┼─────────────┼───────┼──────────┤│117 │崇德路2段16號21樓(21F) │100000分之397 │B4-59A(機械) ││ │(東光段2655) │(同上) │ │├──┼─────────────┼───────┼──────────┤│118 │崇德路2段16號22樓(22F) │100000分之397 │B4-26B(機械) ││ │(東光段2649) │(同上) │ │├──┼─────────────┼───────┼──────────┤│119 │崇德路2段16號23樓(23F) │100000分之395 │B4-17B(機械) ││ │(東光段2643) │(13,431.39㎡ │ ││ │ │×395/100000= │ ││ │ │53.05㎡ │ ││ │ │≒16.05坪) │ │├──┼─────────────┼───────┼──────────┤│120 │崇德路2段16號24樓(24F) │100000分之796 │B4-30A(機械)、 ││ │(東光段2637) │(13,431.39㎡ │B4-30B(機械) ││ │ │×796/100000= │ ││ │ │106.91㎡ │ ││ │ │≒32.34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