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