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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1號原 告 魏婉婷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羅子俞律師被 告 文華麗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進江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鄭義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1號裁定附表:

請兩造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須聲請就編號59、60之停車位履勘、測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