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文華麗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釗文被上訴人即原 告 魏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作成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