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上 訴 人 真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吉彬被 上訴人 蕭允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