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0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被 告 粘昆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178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