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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 告 蒲素玉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被 告 許少卿

徐麗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許少卿與被告徐麗娟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一二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八十九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里區○○段一○九九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號二樓)建物,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許少卿與被告徐麗娟間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萬分之八十九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里區○○段一○九九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號二樓)建物,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一○○年里普字第○九七四三○號收件,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告許少卿並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著有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萬分之89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里區○○段109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借名登記予被告許少卿名下,被告許少卿並非所有權人,被告二人就上開建物之買賣關係應不存在,惟為被告二人所否認,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存有買賣法律關係即有不明確,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間之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先位部分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所明定。查原告起訴時原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87條、第118條、第242條及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依民法第541條及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而被告就此變更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原告此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許少卿為原告之子,民國83年間,原告因慮及在大陸

地區經商之成果不佳,擬在台置產久居,且因當時被告許少卿甫剛退伍,未有任何購屋之紀錄,倘以其名義辦理貸款將符合銀行首次購屋低利貸款之優惠,乃於徵得被告許少卿出借名義之同意後,向銀行辦理貸款,原告則按期繳納頭期款及歷期貸款,實際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且原告原告貸款購買系爭房地後,即與配偶許文村長年共同居住於內,系爭房地每年之房屋稅金、地價稅金及每月之社區管理費用、水電瓦斯費用亦皆係由原告繳納並收執單據,被告許少卿雖為系爭房地形式上之登記名義人,但對於系爭房地毫無任何管理、維護之行為。

㈡原告於91年間清償系爭房地之貸款總額,並以清償為原因辦

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後,被告許少卿竟為圖系爭房地,不顧原告與其配偶仍居住於該房地之現狀,屢次佯稱其在外積欠他人債款,挾其為原告唯一獨子之勢,要求原告必須自系爭房地搬遷,以利其變賣清償。嗣原告未從被告之要求,被告許少卿竟另謊稱其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以地下錢莊將上門討債為由,要求原告必須立即搬遷,致原告及其配偶許文村不得已乃於98年10月間在外租屋居住,以避風頭。原告在外租屋居住數月後,皆未曾聽聞任何地下錢莊上門討債之情事,遂返回系爭房地居住。未料,被告許少卿發現原告返回系爭房地居住後,竟於100年5、6月間以房地所有權人名義,申辦斷絕系爭房地之水電、瓦斯等日常生活必要資源之供應,此際原告始確認被告許少卿佯稱在外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之說詞皆虛,其目的係為驅趕原告以獲取系爭房地之管理處分權限,原告生活因無水、電、瓦斯可用,遂不得已於100年6 月2日以「所有權人母親」之名義申請恢復水電、瓦斯之供應,並要求被告回復房地所有權人之名義。撼被告許少卿於原告自行申請恢復水電瓦斯供應後,竟隨即以買賣為原因,於100年6月7日移轉過戶系爭房地予與其同居之前配偶即被告徐麗娟,再由被告徐麗娟發函驅逐原告及其配偶。

㈢本件原告將其所購買之系爭房地,借用被告許少卿名義登記

,原告與被告許少卿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成立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準此,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得隨時終止與被告許少卿間之借名登記委任契約,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許少卿協同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被告許少卿均未履行,原告今再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委任契約既經終止,原告自得依民法541條第2項、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許少卿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㈣另被告二人原為夫妻關係,皆明知系爭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

為原告,且明知系爭房地之貸款及各項管理費用皆係由原告支出繳納,原告既已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委任契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原告,被告許少卿擅自將系爭房地移轉過戶予被告徐麗娟,即屬無權處分,原告拒絕同意而無效,原告爰依法請求確認為不存在,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塗銷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判決如先位聲明所示。

㈤又倘如本件兩造間並無成立借名登記,則原告以自己名義匯

款繳納系爭房地之頭期款、貸款及房屋稅、地價稅稅金,確使被告許少卿獲有債務免除之利益,而其受有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自應返還上揭利益及價額與原告。是以,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繳納系爭房地之頭期款及貸款,至少已達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爰依民法第179條,備位請求被告許少卿應返還該款項及遲延利息。

㈥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原告前與被告許少卿合意借名辦理貸款購屋,係向合作金庫

銀行大里分行辦理貸款業務,由原告匯款至被告許少卿供作扣款帳戶之方式逐筆清償,而原告除以轉帳方式繳納系爭房地之貸款外,亦存有多筆現金繳納存入被告許少卿名義開立之扣款帳戶之紀錄。且被告許少卿業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752號偽造文書案件,自認本案系爭房地之全數貸款皆係由原告所繳納,被告二人毫未支出任何購買系爭房地之貸款款項。且被告許少卿於刑事偵查、刑事準備程序及本案審理之際,皆不否認系爭房地之定金、歷期工程款及銀行貸款悉數係由原告繳納,僅以原告繳納之款項係被告許少卿轉交予原告或屬被告許少卿應得之紅利等詞抗辯。是依被告許少卿所述,應可堪認其確已就系爭房地之定金、歷期工程款及貸款係透由原告繳納乙節事實,為訴訟上之自認,原告自得據此主張上開定金、歷期工程款及貸款帳戶所示之各筆扣款皆屬原告繳納。

⑵被告許少卿抗辯系爭房地之頭期款及歷期貸款,係因曾與原

告間有約定以其在萱達公司及香港商誠順公司之股權、紅利做為出資買系爭房地之資金云云,原告予以否認。再者,有關系爭房地之繳款紀錄,業有銀行提供之帳戶明細可資查兌,並可自該繳款紀錄核實認定系爭房地之貸款確屬原告出資無誤,且被告於鈞院另案刑事審理程序針對同一問題,復改稱系爭房地之款項係由其轉交家人代為繳納等詞為辯,顯見被告前後諸種說詞確屬不一且與與相關事證有悖,自難認其就系爭房地曾有出資之辯詞可採。

㈦聲明:⑴先位聲明:①確認被告徐麗娟與被告許少卿就坐落

臺中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萬分之89之土地,及其上第109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100年6月2日所為之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②被告徐麗娟就前項土地及建物,於100年6月7日以買賣原因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許少卿名義。③被告許少卿應將前項土地及建物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⑵備位聲明:①被告許少卿應給付原告4,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許少卿部分:

⑴79年間原告曾以萱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去大陸投資,被

告許少卿也因此加入為股東在大陸工作,月薪人民幣800元,原告並稱每年紅利留給被告許少卿在台置產將來娶妻生子用。81年間原告回台,用被告許少卿之名義購買系爭房地,而房貸均係由被告許少卿在萱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商誠順公司之股權、紅利扣除,作為被告許少卿買系爭房地之資金。

⑵購買系爭房地並無使用首次購屋優惠利率,被告許少卿亦無

跟原告約定借名登記契約。83年間原告寧願放棄大陸數百萬美金投入的公司資產,只是為了回台購買價值4,000,000元的房地,且分期付款而久居?當時原告尚有逢甲及大里中興路的透天厝,原告戶籍亦設於此地。若如原告所述,只是借名登記,則應於89年7月間還清貸款時就將系爭房屋過戶回去,何須拖到現在以訴訟方式要回?且被告許少卿的妹妹人在臺灣穩定工作,也是首次購屋,更方便,無需被告許少卿專程回台辦理貸款之理。而原告提出之房屋稅單繳款書,平日均是放在被告許少卿臥房內,是原告趁被告不注意,將被告許少卿所有物品全部搬空占為己有。

⑶系爭房地的貸款都是被告許少卿拿現金給原告,請原告夫婦

幫被告許少卿代繳貸款,並非原告自己出錢繳交,被告許少卿在大陸工作的收入也都是拿現金回來給他們,被告許少卿並不知道原告將錢存到自己的帳戶再轉到被告的帳戶。原告00年0生意失敗回台,無工作,哪來錢繳系爭房地貸款?原告夫婦的戶籍還在大里的中興路1段306巷2號自己的住所,是因被告許少卿的兒子回台居住,原告自願幫忙照顧,才在系爭房地住下。且被告許少卿於100年3月初開始受理前妻即被告徐麗娟委託陸續購買了家電及衛浴設備27套,改建系爭房○○○區○○路兩處套房,並請設計人員到場查看規劃圖紙及申請擴充電流量。期間停水、停電、停煤氣乃工程安全之必要措施。

⑷另刑事庭100年度偵字第2375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

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經調查被告二人間之買賣契約並非虛偽不實,係真實買賣關係而移轉所有權登記。

㈡被告徐麗娟部分:

⑴被告徐麗娟係從事醫學美容一職,係高級美容整形醫師,雖

臺灣尚未承認大陸醫學學歷,但被告徐麗娟本人基本上都長期居住在大陸,83年間原告夫婦在大陸經商不順後18年來均無工作收入,全部的生活來源均仰賴被告二人供養全家,原告稱被告徐麗娟本人沒有能力購買系爭房地,顯非事實。且被告在台現擁有46筆土地,尚有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一棟公寓加平面車位,及大量現金,可證被告徐麗娟確有能力購買系爭房地。

⑵系爭房地的貸款確實是由被告二人每次從大陸回台攜帶美金

及人民幣現金全數交予原告作為繳交房屋貸款,及全家人生活費用,原告需索無度,今被告徐麗娟不願意繼續給錢後,原告竟以誣告方式意圖將被告許少卿購買之系爭房屋占為己有。系爭房屋已合法登記於被告徐麗娟名下,今原告卻以傷殘人士和低收入戶的身分,意圖霸佔被告徐麗娟本人的住宅。原告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一事,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銀行調查被告之交易明細,及調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並非虛偽不實,而是以真實之買賣關係而為移轉登記,此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23752號)可證。

㈢被告均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先位主張系爭房地為其借用被告許少卿名義貸款買

受,並借名登記予被告許少卿名下,實際上買受系爭房地之頭期款及貸款為其所出資繳納,且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每月之社區管理費用、水電瓦斯費均由原告繳納,嗣於100年6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回覆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名義,然被告許少卿竟於100年6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無權處分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與被告許少卿同居之前配偶即被告徐麗娟,被告二人間所為之買賣無效等語。被告二人則否認有何借名登記、無權處分等情,並以前詞置辨。是本院所應審究者,即系爭房地是否為借名登記於被告許少卿名下?被告許少卿與被告徐麗娟間之買賣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否有效?茲分述如下:

⑴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6號、98年度臺上字第990號判決參照)。由上開說明可知,借名登記者,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又借名登記之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應屬債權性質之契約,其成立應非以書面為必要,如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⑵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地,支付頭期款之部分價金,並為取

得銀行優惠貸款,以被告許少卿名義辦理登記及申辦貸款乙事,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電費通知及收據、水費繳款收據、天然氣費繳款收據、系爭房地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為證,本院並依聲請向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調取原告與被告許少卿之存款帳戶及被告許少卿貸款帳戶交易明細。另證人許惠美於被告許少卿另案涉犯背信罪刑事案件偵查中結證稱:系爭房地頭期款及後面之分期付款都是其母(即原告)付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他字第3904號偵查卷100年8月3日訊問筆錄);證人許芳瑜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證稱:系爭房地是其去訂的,因為其母(即原告)在大陸,許惠美一個人在臺中,怕她一個人住在臺中市○里區○○路會不安全,所以原告授權其向元百建設公司買系爭房地,從預售開始,每期要繳的錢,是其從原告大里中興路郵局,還有合作金庫的帳戶領現金付款,之後原告回來其就交給原告去處理分期付款的錢,分期付款的錢都是原告合作金庫帳戶轉過去被告許少卿帳戶等語(見同前偵查卷100年9月15日訊問筆錄)明確,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參諸上開合作金庫大里分行原告與被告許少卿之存款帳戶及被告許少卿貸款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兩造間就系爭房地貸款之資金往來及系爭房地貸款清償情形分別如附表一、二所載,且如附表一所示,自83年6月7日起至86年9月27日止,僅計算自原告存款帳戶轉讓存入被告許少卿銀行借款帳戶之金額,合計已達6,145,208元,復參以附表一所示,被告許少卿於

86 年9月20日、9月27日所為清償最後貸款之1,000,000元、887,208元,亦係由原告帳戶所轉帳存入,併參諸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6月19日合金大里存字第1010002275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所示,訴外人許文村於93年3月15日分別匯款580,000元、1,003,000元至訴外人許少卿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借款帳戶內,顯見被告許少卿在合作金庫系爭房屋貸款帳戶內之分期款及最後本金清償之金額,係分別由原告及原告之夫即訴外人許文村之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款轉帳至被告許少卿該房屋貸款帳戶以為清償,核與證人許惠美、許芳瑜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結證情形相符。並被告許少卿於本院審理亦自承時購買系爭房地之定金900,000元、第一、二、三期工程款各333,200元,及系爭房地之銀行貸款之分期款項均為原告所繳納。而被告許少卿並未舉證證明原告上開帳戶轉帳支出之金錢,係由其所交付,所辯其有出資購買等語,並無足採。益徵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係其出資購買,僅係借用被告許少卿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乙詞,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⑶被告許少卿辯稱原告繳納系爭房地之款項,係其以現金交付

予原告,或以其在萱達公司、香港商誠順公司之股權及紅利抵扣作為購買系爭房地之資金等語,然被告許少卿就所主張其對萱達公司、香港商誠順公司有股權及紅利債權,並兩造間有以上開萱達公司、香港商誠順公司擁有股權及紅利債權作價之約定等事實,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所辯,尚無足採。又系爭房地於發生本案爭執前,本為原告無償使用,相關之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用亦由原告所支付,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許少卿既同意出名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復由原告無償占有使用系爭房地,保有系爭房地使用權限等情以觀,顯然原告與被告許少卿就系爭房地應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

⑷系爭房地實係原告所有,核如前述,是以被告許少卿出賣予

被告徐麗娟,並因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對原告而言,自屬無權處分行為。而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同法第43條亦有明定。故借名登記之出名者,若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6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均不爭執系爭房地之價金均由原告所支付,其二人雖辯稱原告所支出之款項為被告許少卿所交付予原告代繳等語,然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許少卿確有交付金錢予原告代繳之事實,其二人此部分所辯並無足採,又本件系爭房地確係原告借名登記在被告許少卿名下,核如前述,則被告徐麗娟既知悉系爭房地之價金交付及貸款清償情形,顯見其必知悉系爭房地係原告所有之實情。即被告徐麗娟就被告許少卿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其名下之處分行為,並非善意第三人,委無土地法第43規定適用餘地。又被告許少卿及徐麗娟間就系爭房地之處分行為,並無證據顯示曾經原告承認,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則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上開處分行為自不生效力,且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

㈡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且終止其與被告

許少卿間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等語,尚屬可信;被告所辯,均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類推適用(原告誤主張直接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許少卿應於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回復其名義後,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原告名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已准許原告先位之訴,自無庸再就備位之訴併予裁判,附此敘明。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是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附表一:

┌───┬──────────────┬───┬──────────────┬───┐│日 期│蒲素玉 (0000000000000帳戶)│備 註│許少卿 (0000000000000帳戶)│備 註│├───┼────┬─────────┼───┼────┬─────────┼───┤│830607│轉帳支出│ 350,000.00│ │轉帳存入│ 350,000.00│ │├───┼────┼─────────┼───┼────┼─────────┼───┤│ │ │ │ │無摺支出│ 28,153.00│ │├───┼────┼─────────┼───┼────┼─────────┼───┤│8306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30728│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0829│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1028│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11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312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1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2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327│轉帳支出│ 50,000.00│ │轉帳存入│ 90,000.00│ │├───┼────┼─────────┼───┼────┼─────────┼───┤│8403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4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529│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6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7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828│ │ │ │繳放款息│ 27,110.00│ │├───┼────┼─────────┼───┼────┼─────────┼───┤│840829│ │ │ │現金存入│ 20,000.00│ │├───┼────┼─────────┼───┼────┼─────────┼───┤│8409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016│ │ │ │現金存入│ 28,000.00│ │├───┼────┼─────────┼───┼────┼─────────┼───┤│8410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107│轉帳支出│ 150,000.00│ │轉帳存入│ 150,000.00│ │├───┼────┼─────────┼───┼────┼─────────┼───┤│8411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2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1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2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3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408│轉帳支出│ 8,000.00│ │轉帳存入│ 8,000.00│ │├───┼────┼─────────┼───┼────┼─────────┼───┤│8504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 │現金支出│ 50,000.00│ │轉帳存入│ 50,000.00│ │├───┼────┼─────────┼───┼────┼─────────┼───┤│850515│轉帳支出│ 30,000.00│ │轉帳存入│ 30,000.00│ │├───┼────┼─────────┼───┼────┼─────────┼───┤│8505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6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716│轉帳支出│ 500,000.00│ │轉帳存入│ 596,800.00│ │├───┼────┼─────────┼───┼────┼─────────┼───┤│850717│ │ │ │次交轉今│ 403,200.00│ │├───┼────┼─────────┼───┼────┼─────────┼───┤│850719│ │ │ │轉帳支出│ 1,000,000.00│ │├───┼────┼─────────┼───┼────┼─────────┼───┤│8507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827│ │ │ │現金存入│ 30,000.00│ │├───┼────┼─────────┼───┼────┼─────────┼───┤│8508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1024│ │ │ │現金存入│ 50,000.00│ │├───┼────┼─────────┼───┼────┼─────────┼───┤│851028│ │ │ │無摺轉支│ 18,714.00│ │├───┼────┼─────────┼───┼────┼─────────┼───┤│ │ │ │ │轉帳支沖│ 18,714.00│ │├───┼────┼─────────┼───┼────┼─────────┼───┤│ │ │ │ │無摺轉支│ 34,760.00│ │├───┼────┼─────────┼───┼────┼─────────┼───┤│ │ │ │ │無摺轉支│ 28.00│ │├───┼────┼─────────┼───┼────┼─────────┼───┤│ │ │ │ │現金存入│ 47,000.00│ │├───┼────┼─────────┼───┼────┼─────────┼───┤│8511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512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1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2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301│ │ │ │現金存入│ 35,000.00│ │├───┼────┼─────────┼───┼────┼─────────┼───┤│8603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4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527│轉帳支出│ 20,000.00│ │轉帳存入│ 20,000.00│ │├───┼────┼─────────┼───┼────┼─────────┼───┤│8605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612│ │ │ │現金存入│ 47,000.00│ │├───┼────┼─────────┼───┼────┼─────────┼───┤│860614│ │ │ │現金存入│ 30,000.00│ │├───┼────┼─────────┼───┼────┼─────────┼───┤│8606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728│ │ │ │繳放款息│ 17,290.00│ │├───┼────┼─────────┼───┼────┼─────────┼───┤│860828│ │ │ │繳放款息│ 17,290.00│ │├───┼────┼─────────┼───┼────┼─────────┼───┤│860920│轉帳支出│ 1,000,000.00│ │清償本金│ 1,000,000.00│ │├───┼────┼─────────┼───┼────┼─────────┼───┤│860927│轉帳支出│ 887,208.00│ │清償本金│ 876,002.00│ │├───┼────┼─────────┼───┼────┼─────────┼───┤│860927│ │ │ │清償利息│ 11,206.00│ │└───┴────┴─────────┴───┴────┴─────────┴───┘附表二:

┌───┬──────────────┬───┬──────────────┬───┐│日 期│合庫放款帳務序時紀錄明細表 │備 註│許少卿 (0000000000000帳戶)│備 註│├───┼────┬─────────┼───┼────┬─────────┼───┤│830228│ │ 3,100,000.00│ │ │ │ │├───┼────┼─────────┼───┼────┼─────────┼───┤│830418│ │ │ │ │ 27,900.00│ │├───┼────┼─────────┼───┼────┼─────────┼───┤│830506│ │ │ │ │ 27,900.00│ │├───┼────┼─────────┼───┼────┼─────────┼───┤│830607│ │ │ │ │ 27,400.00│ │├───┼────┼─────────┼───┼────┼─────────┼───┤│8306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30728│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0829│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1028│ │ │ │繳放款息│ 26,910.00│ │├───┼────┼─────────┼───┼────┼─────────┼───┤│8311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312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1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2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3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4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529│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6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728│ │ │ │繳放款息│ 27,400.00│ │├───┼────┼─────────┼───┼────┼─────────┼───┤│840828│ │ │ │繳放款息│ 27,110.00│ │├───┼────┼─────────┼───┼────┼─────────┼───┤│8409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0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1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412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1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2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3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4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5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6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719│ │ │ │清償本金│ 1,000,000.00│上開附││ │ │ │ │ │ │表一許││ │ │ │ │ │ │少卿帳││ │ │ │ │ │ │戶轉帳││ │ │ │ │ │ │支出金││ │ │ │ │ │ │額 │├───┼────┼─────────┼───┼────┼─────────┼───┤│850729│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0828│ │ │ │繳放款息│ 26,740.00│ │├───┼────┼─────────┼───┼────┼─────────┼───┤│851028│ │ │ │無摺轉支│ 18,714.00│ │├───┼────┼─────────┼───┼────┼─────────┼───┤│ │ │ │ │轉帳支沖│ 18,714.00│ │├───┼────┼─────────┼───┼────┼─────────┼───┤│ │ │ │ │無摺轉支│ 34,760.00│ │├───┼────┼─────────┼───┼────┼─────────┼───┤│ │ │ │ │無摺轉支│ 28.00│ │├───┼────┼─────────┼───┼────┼─────────┼───┤│8511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512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1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2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3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4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5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628│ │ │ │繳放款息│ 17,320.00│ │├───┼────┼─────────┼───┼────┼─────────┼───┤│860728│ │ │ │繳放款息│ 17,290.00│ │├───┼────┼─────────┼───┼────┼─────────┼───┤│860828│ │ │ │繳放款息│ 17,290.00│ │├───┼────┼─────────┼───┼────┼─────────┼───┤│860920│ │ │ │清償本金│ 1,000,000.00│上開附││ │ │ │ │ │ │表一蒲││ │ │ │ │ │ │素玉帳││ │ │ │ │ │ │戶轉帳││ │ │ │ │ │ │支出金││ │ │ │ │ │ │額 │├───┼────┼─────────┼───┼────┼─────────┼───┤│860927│ │ │ │清償本金│ 876,002.00│上開附││ │ │ │ │ │(轉帳金額887,208.│表一蒲││ │ │ │ │ │00=876,002.00+11,2│素玉帳││ │ │ │ │ │06.00) │戶轉帳││ │ │ │ │ │ │支出金││ │ │ │ │ │ │額 │├───┼────┼─────────┼───┼────┼─────────┼───┤│860927│ │ 全部清償│ │清償利息│ 11,206.00│上開附││ │ │ │ │ │(轉帳金額887,208.│表一蒲││ │ │ │ │ │00=876,002.00+11,2│素玉帳││ │ │ │ │ │06.00) │戶轉帳││ │ │ │ │ │ │支出金││ │ │ │ │ │ │額 │└───┴────┴─────────┴───┴────┴─────────┴───┘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