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 告 陳明修被 告 鄭淑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及禮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之1十八樓,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1-07-29